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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于鋒(原名洪志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零叁元,及其中壹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2年12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12月3日起至100年1月3日止合計伍萬壹仟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又債權人104年12月4日民事陳報狀減縮「違約金」請求為「自92年12月3日起至100年1月3日止合計51,6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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