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1333,2015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黃逸勤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叁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10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