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416,2015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嫺嬋
法定代理人 賴翊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在繼承被繼承人張連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壹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貳拾貳萬叁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10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