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藍筱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壹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
緣債務人藍筱嵐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16,416元整。
(二)利息計算26,914元整。
(三)逾期費用41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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