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823,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祥明
債 務 人 歐冠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壹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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