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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淑蕙於民國102年1月9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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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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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淑蕙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11267│ │11月 10日 │ │八八 │
│ │元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蕙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3年 1│
│ │111267│ │12月 09日 │ │2月 09日 起至 │
│ │元 │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30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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