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83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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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高毅即高福財即偉程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金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在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叁佰元,及其中壹拾萬元自民國9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將第三人許文財自103年9月起至清償日止(惟如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但書所定情事者,則至本院103年度司執甲字第2065號移轉命令失效日止),每月得向債務人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債權人,並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查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02,300元,及其中100,000元自9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請求債務人一次性、全數給付前開金額,惟依據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03年9月2日、9月22日金院美103司執甲字第2065號執行命令,乃係在「第三人許文財每月得向債務人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金額內,發生扣押、移轉效力,即為分期、限額給付,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規定「...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另亦可詳本院103年9月22日金院美103司執甲字第2065號執行命令之說明七),是第三人許文財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移轉予債權人之期限,亦應併受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從而,爰准許債權人之請求如第一項所示。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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