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873,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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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黃慶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貳萬零壹佰玖拾元自民國97年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伍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伍萬叁仟貳佰伍拾捌元自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肆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肆拾肆萬捌仟陸佰零叁元自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壹拾陸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零捌佰伍拾柒元自9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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