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司促,922,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權建宏(原名權聰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9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壹佰伍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