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補,33,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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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林華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偉即兩岸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4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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