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補,5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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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萬7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0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考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如原證11所示之函文建議,由兩造透過仲裁方式尋求爭議儘速解決,避免日後因鑑定需求及歷審爭執,延宕兩造權利義務確定時期並衍生程序勞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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