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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光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光秩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
債務人欠款款項為:①54759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②227882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
③13118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7計算之利息。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上開債務人借款未清償合計為29575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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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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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光秩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4759 │ │6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光秩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58│
│ │227882│ │6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蔡光秩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7│
│ │13118 │ │7月10日起 │ │7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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