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954,2016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柒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105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國安於87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5年7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39,244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