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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川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宋采文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萬34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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