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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無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無忌於民國101年1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3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1元及費用300元。
又債務人李無忌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3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64元及費用6366元。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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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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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無忌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8840 │0000000000│03月 24日 │ │ │
│ │元 │35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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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無忌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3017 │0000000000│03月 24日 │ │ │
│ │元 │334 │起 │ │ │
├──┼───┼─────┼──────┼──────┼───────┤
│ 003│新臺幣│李無忌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366369│0000000000│03月 24日 │ │點九九 │
│ │元 │33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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