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879,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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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蔡杰芸
蔡東亦

一、債務人蔡杰芸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零叁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㈠壹佰零陸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10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45計算之利息,及自10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玖拾柒萬貳仟壹佰零伍元自10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及自10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蔡杰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東亦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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