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924,2016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彥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彥葦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約定自104年3月24日起至111年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8日止累計288,859元未給付,其中273,990元為本金、13,585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彥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5年7月25日止累計23,378元未給付,其中21,668元為消費款、810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5年度司促字第92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林彥葦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14%│
│    │273,990元 │          │月9日       │            │計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林彥葦    │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21,668元 │          │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