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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即被繼承人陳臻超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黃國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臻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臻超(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臻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陳臻超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臻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陳臻超(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里○○○村0巷0號。
)不幸於民國103年1月3日亡故,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三、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6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臻超之遺產管理人,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民事裁定影本為據,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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