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補,50,2016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協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3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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