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15,2017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洪敏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敏庭於104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洪敏庭自104年11月27日起至105年6月15日共消費簽17,531元,但於105年9月23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18,17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交易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