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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周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周金德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2,183元,專案補償款21,634元,共計53,817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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