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546,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債 權 人 長伶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琴
債 務 人 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拾壹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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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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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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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瑞旅行社│105年5月31日│ 457,500元  │  105年5月31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
├─┤有限公司  ├──────┼──────┼────────┼─────┤金城分行    │
│2 │          │105年6月4日 │ 457,500元  │  105年6月4日   │EQ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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