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893,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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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進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壹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蔡進祿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601837元整自民國10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0183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釋明文件:電腦帳務明細、信貸申請書、信貸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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