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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
(即被繼承人易保國之法定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葉慶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易保國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易保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住所:金門縣○○鎮○○里○○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易保國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易保國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1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易保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不幸於民國106年10月2日亡故,係聲請人列管轄屬之大陸來臺退除役官兵;
死亡時住所:金門縣○○鎮○○里○○0號。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規定,聲請准予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及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及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期限,法律既有明文,自無再予公示催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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