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法,2,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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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鳴仁(即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
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聲請人為會務推廣及行政作業效率等業務需要,於106年8月29日提請第3屆第9次董事會議,修訂如附表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條文,因事涉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於106年8月29日召開第3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原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6年8月29日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議事錄(含簽到簿)、主管機關文化部准予備查函文即該部106年9月25日文綜字第1063027697號函(見本院卷第5、9至16頁、19至35頁、43至60頁)等文件到院。

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1條條文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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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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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執行機構:本會得置執行長一人,│執行機構:本會得置執行長一人,│
│承董事長之命推行各項業務,下設│承董事長之命推行各項業務,下設│
│副執行長、業務組長、管理組長及│副執行長、行政組長、財務組長各│
│辦事人員等若干人,承執行長之命│一人及辦事人員等若干人,承執行│
│辦理業務。執行長、副執行長、業│長之命辦理業務。執行長、副執行│
│務組長、管理組長、辦事人員為兼│長、行政組長、財務組長、辦事人│
│職人員時得支領兼職津貼。如為專│員為兼職人員時得支領兼職津貼。│
│職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薪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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