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補,4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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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蔡家齊
原告與被告薛益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 萬4,416 元,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7,92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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