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補,44,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徐泰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盧碧蓮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9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依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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