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1222,2017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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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德雄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德雄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99年5月14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因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

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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