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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荺鈞(原名洪以亭)
陳安治
一、債務人洪荺鈞(原名洪以亭)及陳安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荺鈞(原名洪以亭)於民國98年間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安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380,498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洪荺鈞(原名:洪以亭)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42,93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安治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各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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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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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洪荺鈞、陳│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
│ │242,933元 │安治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洪荺鈞、陳│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42,933元 │安治 │月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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