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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靜如
債 務 人 潘巧庭
蔡逸樺(原名蔡玉珍)
一、債務人潘巧庭及蔡逸樺(原名蔡玉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巧庭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蔡逸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39,94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潘巧庭自106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681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蔡逸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0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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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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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潘巧庭、蔡│自民國106年5月│至民國106年10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 │27,681元│逸樺(原名│1日起 │月11日止 │ │
│ │ │蔡玉珍) ├───────┼───────┼─────────┤
│ │ │ │自民國106年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 │ │ │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潘巧庭、蔡│自民國106年6月│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7,681元│逸樺(原名│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蔡玉珍)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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