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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宏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其中㈠壹拾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94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1日起至100年5月1日止,按月計收叁佰元之違約金;
㈡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自95年4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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