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司促,162,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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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債 權 人 周登旺
債 務 人 陳篤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篤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支付命令補正狀)所載。

三、經查,債權人於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702,000元,及自9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債權人於補正狀稱,債務人原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74,000元,折換為新臺幣為85萬元,又債務人分別於104年2月13日還款20萬元;

於104年2月26日還款10萬元;

於104年7月22日還款5萬元;

於105年1月18日還款5萬元;

於106年1月25日還款5萬元,共計還款45萬元。

因債務人已清償之45萬元,尚可用以充償債務人負欠債權人之借款債權85萬元中之本金254,847元,及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5日止之利息,故債權人本件請求金額,超出595,153元(計算式=850,000元-254,847元)及106年1月25日以前之利息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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