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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佩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蔡佩芸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釋明文件:約定條款、申請書、債權計算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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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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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佩芸 130│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 │
│ │121645│0000000000│02月 27日 │ │ │
│ │元 │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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