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權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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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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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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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謙城營造有│元大商業銀行│106年5月10日│ 13,500元 │AG2803159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金門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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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其餘部分,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
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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