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輾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應依法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惟相對人業經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之記事,,爰聲請裁定准就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現在金門監獄服刑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是尚難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核與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