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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明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雅娜核發支
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 4萬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10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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