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蔡水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健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47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82萬 700元+已發生之租金10萬4000元=92萬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提出兩造就金門縣○○鎮○○○○路0號000房之租賃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