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6,補,99,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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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黃添成
被 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購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金門縣政府應同意原告購回座落於金門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之,即新臺幣(下同)2,216,000【計算式:面積(554㎡)×4,000元/㎡=2,2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9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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