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唐惠清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