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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林進來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莊英通
王文攸
莊國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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