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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 權 人 王志宏
債 務 人 鴻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凱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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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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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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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鴻偉營造有│107年9月15日 │ 200萬元 │ 107年10月22日 │ XA0000000│三信商業銀行│
├─┤限公司 ├───────┼─────┼────────┼─────┤中山分行 │
│ 2│ │107年10月12日 │ 100萬元 │ 107年10月12日 │ X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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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年10月19日 │ 100萬元 │ 107年10月22日 │ X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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