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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宜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宜令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3年12月3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9760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利息計算:新臺幣17473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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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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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宜令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19760 │ │月1日起 │月31日止 │‧八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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