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187,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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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延輝即瑞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0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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