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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李春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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