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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國宏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72,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400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2.76,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534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62,400元、2.68,398元,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7年度司促字第725號附表: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楊國宏 │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
│ │62,400元│ │月16日起 │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
│ │ │ │ │ │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
│ │ │ │ │ │)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
│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 │ │ │ │ │以三期為限。 │
├──┼────┼─────┼──────┼──────┼───────────┤
│ 2 │ 新臺幣 │楊國宏 │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
│ │68,398元│ │月16日起 │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
│ │ │ │ │ │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
│ │ │ │ │ │)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
│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 │ │ │ │ │以三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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