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768,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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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丁聖紋
債 務 人 陳碧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碧蓉前於92年8月12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民事裁定函影本乙紙、申請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壹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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