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7,司促,981,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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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敏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零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敏吉於民國92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萬元,約定自92年5月30日起至94年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8月7日止累計44,536元未給付,其中10,619元為本金、28,557元為利息、5,3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敏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7年8月7日止累計555,924元未給付,其中154,208元為消費款、401,716元為循環利息(2004/11/7~2018/8/7)。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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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蔡敏吉    │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10,619元│          │月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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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蔡敏吉    │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154,208元│          │月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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