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雲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對財團法人忠孝新邨文教基金會之上訴駁回。
此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所列被上訴人包括財團法人忠孝新邨文教基金會,然原告已於108年8月26日具狀撤回對該會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撤回起訴狀及和解書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5至363頁),故該會已非本事件之被告,原告對其提起上訴,自於法有違,再此不合法事項無法補正,應逕駁回原告此部分上訴。
三、據上論結,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