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呂國杰
呂淑英
陳成治
呂國民
被 告 黃杏如(被告呂中華繼承人)
呂志達(被告呂中華繼承人)
呂文凱(被告呂中華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杏如、呂志達、呂文凱為被告呂中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中華於民國108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杏如、呂志達、呂文凱,此有原告所提出被告呂中華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為黃杏如、呂志達、呂文凱之戶籍謄本附卷(見本院卷二第13至21頁)可按,原告為此具狀聲明由黃杏如、呂志達、呂文凱為被告呂中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