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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洪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壹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108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肇俊於106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洪肇俊自107年10月9日至107年11月7日止,共消費簽176,561元,但於107年11月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184,66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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